关于交付房屋所产生之
违约金,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名为“
约定违约金”,乃在买
卖房产之契约中双方预先达成共识,明确了在出现违约情况之时应负担的具体数额或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
赔偿意义上的计算方式;第二类为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进行规范设立,在无任何相关违约承诺的情形下即刻适用,然而相应地,相关法律对于此类违约金的设定范围及其标准则显得相对宽泛且抽象;第三类称作“惩罚性违约金”,其创设的本意在于对违约方的过失行为施以惩戒,通常情况下,其数额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违约金要高出许多;最后一类则被称为“补偿性违约金”,它更注重于填补因对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其设定的数量趋向于与事实上发生的损失幅度相吻合。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对于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判定以及适用何者为违约金,不仅会全面参考契约条款、违约方的过错严重程度以及守约方的损失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还须依据具体情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