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职责通常归属当初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
例如,倘若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解除工作即由公安机关全权处理;同样地,检察院以及法院若做出了类似的决定,那么他们便需承担相应的解除责任。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正式结束之时,
强制执行机关有义务在该
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交书面通知,然后由后者据此作出是否解除或修改
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之前,再以
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给执行机关。
对于那些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相关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来说,在取保候审结束之际,只需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即可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