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
合伙人均予赞同而进行股份的私自转售,往往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合作经营的组织形态中,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往往通过签订
合伙协议加以明确。
依照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当合伙人将其在合作经营企业中所持有的部分
财产权益转让给
合伙企业之外的人士时,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方,其他的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这部分财产利益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特别的约定。
若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便擅自进行股份的转让,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其他的合伙人有权主张这种转让行为对于整个合作经营企业而言并不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并且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来处理相关事务。
然而,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的约定允许这类转让行为的存在,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
总的来说,合伙人转让股份的
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