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通常情况下,在首都北京办理相关的
刑事诉讼事例时,支付
律师费用的
责任主体主要还是在于委托人身上,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他们的亲朋好友们。
不过,在某些特例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制度安排。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属于盲人、聋人、残疾人,抑或尚未彻底失去辨别或控制自身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群体,在未曾聘请辩护律师的前提条件下,由法律机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布通知,指示法律援助机构
委派专业律师代表他们发表辩护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律师费用将由法律援助机构
全权负责。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着被判以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重后果,却依旧没有指派过任何辩护律师的话,那么同样地,人民法院也应按照规章制度发出通知,让法律援助机构为此类人员单独委派律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且经费方面依然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
请注意,总的来讲,在大部分事例中,支付律师费用的责任往往都归于委托人,但是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则应该由法律援助机构负担这笔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