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中所涉及到的保密费用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
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中往往会规定:任何
类别的
劳动者,在结束
雇佣关系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不得参与任何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同类型产品或相似业务的竞争行为,如应聘或自立门户,从事类似的职业活动。
而这一切,正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核心商业机密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地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通过支付保密费用来作为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补偿,以减轻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限制。
然而,如果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保密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并且这种约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有可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情况下,保密费用仍然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