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在借款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并未就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
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方如要求
借款人支付相应借款期间的利息款项,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认可和支持。
换言之,此时
诉讼请求中的
借款利息应被视作不存在。
然而,假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方可诉求借款人从
逾期还款日开始,依照年化利率为6%的标准支付贷款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费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和支持。
总的来说,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一般被认定为无息;而对于逾期还款的行为,则可以主张支付一定的
资金占用利息。
为了避免日后的经济利益纷争,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借款人,在进行金融活动或
民间借贷业务时,务必详细明确与利息有关的各项要素条款,以免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