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借款时效”这一术语泛指普遍适用的“
诉讼时效”概念。
一般的情况下,当我们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时,其
诉讼时效期间被规定为三年。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略有差异。
譬如说,倘若
当事人之间已就还款事宜达成明确的协议并设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便应自该还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也是三年。
反之,若双方未曾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则
债权人有权随时向
债务人催讨欠款,而此时诉讼时效将于债权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需而向债务人施加压力时起算,同样也是三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存在着“中断”和“中止”两种特殊情况。
举例而言,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
债务的请求,或者在债务人主动同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都将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并随之重新启动新的三年时效期间。
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由于出现诸如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客观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依照法律规定行驶自身权力,那么时效将自动进入“中止”状态,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的第六个月份起算,那么此时,诉讼时效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