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体
清算和
破产清算之间既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又具备各自独特的特性。
这两种
企业清算方式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均为企业步入终结时期的方式之一,其最终目标皆为撤销企业在法律层面上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调整。
然而两者之间的差异亦十分显著:首先,它们的触发缘由完全不同,解体清算往往依据
公司章程所定条文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自发行为触发,或是因为
公司合并、分立等法定事件而引发;而破产清算则是由于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现有
债务,并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
其次,启动程序方面,解体清算由公司自主决定启动,而破产清算则需要先经过
律师和法官的详细审核并批准。
第三,清算小组的组建方式不尽相同,解体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筹建,但破产清算则必须由法院指定。
最后,两种清算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所差异——解体清算结束之后,公司作为
法人最根本的公示效力将会终止;而破产清算之后,所有未能得到偿付的债务将依法被视作无需再进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