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普通类型的借贷行为所适用的
诉讼时效一般设定为三年。
然而,关于这三年司法期中的计算起点,一般习惯性的做法是自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若借款双方事先已经协商并确定还款期限,当该期限届满之后,
借款人仍然未能按约偿还欠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
出借人必须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及时行使自身的
催收权,以免错过法定诉讼时效,从而面临司法
败诉的风险。
同时,针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
借款合同,虽然出借人有权力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但是同样需要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进行准备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自出借人首次正式提出债权请求之日开始,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除此之外,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
有效期内,若出现诸如出借人向前索讨欠款或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催收表示愿意
清偿债务等某些特殊状况,那么这将导致原有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引发新的三年诉讼时效的计时。
请您务必注意,由于各个借款事例涉及的实际情况各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时效问题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