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责任担保实效性的规定,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依照该约定予以确定;反之,若无任何具体约定,应自主
债务履行为止的期满日起算,期间为六个月。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
债权人在此期间若未向
担保人提出相关责任主张,担保人就可依
法规避其
担保义务。
然而,在
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向担保人明确表示过权利主张,那么保证期间的效力将立刻终止,进而开始计算对应
诉讼时效。
再者,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同于主债务履约期间,应视作并无明确约定;且如约定保
证人需承担
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完全偿付为止等类似此类表述的,应当理解为约定不清不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始点应从主债务履行为止的期满日算起,长达两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