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贪污罪中的贪污款项进行确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贪污款项必须明确源于国家公有财产或其他
公共财物,如国有资产、由劳动人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为了扶贫济困和实施其他公益事业而面向全社会筹集的捐赠资金或专门设立的专项基金等。
其次,需要审查该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
非法侵占、
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这些财物。
此外,还需要全面分析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记录等掩饰行为。
在对贪污款项的具体金额进行判定时,通常是根据实际非法获取的财物价值进行计算。
在涉及到共同贪污
犯罪的事例中,每个涉案人员的贪污数额都应该根据他们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
贪污行为的总额来进行认定。
然而,对于那些在贪污团伙中担任首要角色的人员,则应当按照整个团伙的贪污总额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