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文所定,对于涉及到
人身伤害赔偿的
诉讼事例,其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关于这三年的起始计算日期,通常情况下应自受害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因伤势较为严重而需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的,则应自
伤残等级得以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如遇法定事由产生,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均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自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