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怀孕、分娩以及哺乳阶段的女性员工被解雇的情况,这显然构成了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而所谓的“三期”即是指孕妇在此期间所经历的怀孕期、生产期与哺乳期待遇。
其中,怀孕期间的薪资待遇应当依照正常的
工资标准进行发放;而生产期则主要涵盖了
产假的时间范围,由于各地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产假的具体时长也会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产假期间的工资通常由
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那么不足部分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充;至于哺乳期待遇,同样需要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关于补偿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员工支付
赔偿金,其标准是根据
经济补偿的金额翻倍而来,经济补偿的金额则是依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总的来说,具体的补偿月数需要综合考虑到孕妇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