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动物致害行为的
侵权事例往往实行无
过错责任制。
这一制度表明,无论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过错,只要损害结果确实由该动物所引起,那么其须对相关损失承担法律上的
赔偿责任。
然而,法律亦明确规定了一些可作为免除责任依据的情况,例如若
受害人为恶意促使自己受到伤害而进行的挑衅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系由于受害方自身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所引发,则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拒绝承担或相应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无过错责任制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更有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敦促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谨慎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