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未能圆满完成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责之时,选择提前离任,是否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须依实际情势而定。
例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雇主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全心全意地为
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并未按时足额地偿付劳动者之
劳动报酬等缘由,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额度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中的任职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后,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离任的员工,则按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在六个月以下的时间段内离职的员工,支付一半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然而,若员工选择不履行上述法定
权利义务,擅自决定离开工作岗位,此时雇主有权决定是否对其施以经济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若雇主与员工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就提前终止合同事宜达成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应遵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