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步入婚姻阶段时,对于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决策,通常主要是以孩子的年龄段,以及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及
抚养适合度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应该由母亲照料,然而,如果母亲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则可以考虑将孩子交由父亲照顾:首先,母亲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孩子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其次,母亲虽然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而此时父亲提出希望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请求;最后,由于其他一些
不可抗力的原因,孩子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提出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要求,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出现了如下几种情况,那么他/她的请求将会被优先考虑: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第二种情况是,孩子已经跟随该方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第三种情况是,该方没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方却有其他的孩子;第四种情况是,孩子跟随该方生活,能够为孩子的成长带来积极的影响,而另一方却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因此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例时,始终会站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立场上来做出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