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纠纷时,确立
管辖权通常应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准则:首先,倘若双方
当事人已预先签订了关于管辖权的条款,则应当尊重该约定;然而,这份协议并不允许与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
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若并未作出任何此类明确协定,那么在此情况下,
纠纷得以提
起诉讼的普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方的居住地法院或者是双方约定执行的合同的履行地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确实是个颇具难度的问题。
如果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履约的具体地点,我们将以此为准。
如果这个地点模糊不清,或者说它根本缺失,出现的困境在于,两个当事人都主张自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那么此时,我们就需要根据争议的标的物来判断,哪个地方实际上接受了这笔付款;而对于那些涉及到不动产交付的合同,我们会认为不动产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我们会把
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例如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等等,它们的管辖权问题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总而言之,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