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过程中,出现
延期审理的法定原因主要包含有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因遭受
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存在其他合乎情理的独特理由,导致
纠纷参与者无法履行仲裁活动中的义务;其次是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向
诉讼参与人员发出新的
证人出庭通知书、获取新的关键
证据、请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又或是需要展开更多的补充调查工作等。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并不被视作劳动仲裁过程中延期审理的法定原因:首先,纠纷参与方出于无原因的
故意行为或未能给出合理化解释便提出了延期审理的要求;其次,若事例的来龙去脉已经清晰可见、所掌握的证据也足够确实有力,同时也无需对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者只是简单地等待处理结果,那么此类情况就无法构成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审理;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纠纷参与方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仅仅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而这种行为也同样不会被认可为适当的延期审理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往往会受到当地法律
法规以及仲裁机构的具体规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