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计算的问题需视实际情形而定,即应自当权人认知或者明确确定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
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因
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则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期限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例如,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
工资或是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当日,此种情形往往可以被认定为是权益受到侵害之知晓日。
然而,在某些情形中,
侵权行为或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这便要求劳动者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判定是否存在权益受损及发现这一事实的确切时期。
因此,确立仲裁时效的起始日期时,我们必须对各种复杂因素进行深入考虑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