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聚众参与赌博均被视为
非法行为。
由我国现有的各项法律规章可知,倘若某人以盈利为主要动机,进行聚众性的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其主要职业手段,则该类行为将会被定性为
赌博罪。
而所谓的“
聚众赌博”,实际上就是指组织或者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赌资规模较小,无法构成
犯罪,依然可以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至于是否构成聚众赌博,这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到参赌人员数量、赌资总额以及组织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般而言,当某个个体或团体能够吸引多达三人参与赌博,并且在此过程中收取的抽头渔利金额累计已经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时,或者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甚至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等情况出现时,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
刑事法律。
然而,具体的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