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拘留决定正式生效之后,应当按照规定即时予以履行。
然而,如果被
处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持有异议,并选择通过
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
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的时候,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将在考虑暂缓执行是否会带来社会危险的基础上,对这个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倘若公安机关经过审慎的研究与评估,最终认定暂缓执行并不至于引发严重后果的,则可由被处罚人或其
近亲提供
担保人;否则,他们还可以按照每日
罚金额二百元的标准支付相应的
保证金,以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具备上述特例情况,行政拘留决定一经诞生便应迅即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