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刑法责任要素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
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审视,
行为人应明晰自己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
公职人员的清廉公正立场以及国家
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但却依然矢志不渝地寻求对这些
公共财物进行
非法占有的不良后果。
这种用意深深的恶念主要包含两种可能性,分别为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前者具体体现为行为人深知自己借助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将引发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且其内心深处渴望并期待着这一恶劣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结果,却对此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
主观故意的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举止、陈述、相关
证据等多个层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