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中,若双方未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借款期限,那么贷款方即
出借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向
借款人提出偿还
欠款的请求,同时也应该尊重和赋予借款人适当的还款预备时间。
按照惯例,当贷款方第一次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要求的那一天,可以被看作是该笔
债务的到期日期。
倘若在贷款方发出催缴通知之后,借款人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从催缴通知所设定的合理
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便可以认定这笔债务已经
逾期。
至于这个合理宽限期的长度,需要结合借款金额的大小、交易习惯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评估。
一般而言,对于数额较小的借款,其合理宽限期会相应缩短;而对于
数额较大的借款,其合理宽限期则可能会适当延长。
如果双方在确定合理宽限期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定。
总的来说,在
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贷款方的催缴行为以及给予借款人的合理宽限期,都是判断是否构成逾期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