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常规状况之下,当
劳动者与雇主连
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时,并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时,若是劳动者有意愿或已经通过书面等方式表达出
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那么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除了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签署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双方应当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提供更为长期的职业发展空间。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存在合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企业仍然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与员工之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签约与否的问题,还需考虑到具体的实践情况,参考相关
证据进行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