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关于订婚时所需的三金以及
彩礼,其实并无
强制性规定。
这两者更多的是民众当地流传的传统习俗之一。
从较为严谨的法学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彩礼可以理解为一种具备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带有婚姻承诺性质的礼物赠送行为。
它的
赠予是否发生、具体金额大小等问题,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商量以及按照相互的意愿来达成。
然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原定于
结婚的双方最后未能如愿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在某些特别情形当中,给予彩礼的一方便有权利请求对方归还当时所送出的所有彩礼财物。
但是对于之前提到的所谓“三金”之物,倘若被判定为彩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
处理方式将与彩礼保持一致;反之,如果被视作普通的礼物馈赠,则可能无法再行索回。
总而言之,无论是三金还是彩礼的赠予,都非法律所
强制执行,而主要是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决定。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处理此类相关事务时,男女双方应当通过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等方式,将所有细节事项约定得清清楚楚,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