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员工自主决定结束其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时,雇主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
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特殊状况,则雇主或许需要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这些情况包括:雇主未能依照当初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之约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良好的劳动环境;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
劳动报酬;雇主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等等。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确定。
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即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同样可以视为满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雇主要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