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
强制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房屋价格评估费用一般先由提出执行请求的一方担当
出资人。
然而,这部分费用的负担主体将依据执行过程的最后成果而得以明确界定。
若执行过程圆满完成,且
被执行人拥有充足的财物以支付相关费用,那么该评估费用便会顺理成章地由被执行人承担。
之所以这样决定,乃是由于被执行者未能如期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定所规定的
债务责任,从而诱发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因此他/她应为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负责。
倘若执行所得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及费用,那么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双方共同分摊。
总而言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房屋评估费用应主要由被执行人以其自身财力负担,但是实际负担情况会受到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