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履行完全
出资义务之情形,本建议之执行方式如下所示:第一,公司可依法要求该股东在法定合理期限内予以补齐;若届时仍未能按期缴足,则公司有权对其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
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进行适当的限制。
第二,在经过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后,如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无法及时缴纳或者归还出资,公司将在股东会的决策下准许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身份。
此外,对于尚未全数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中已按照规定足额出资的其它股东有权根据
合同法相关条款向其提出
违约索赔。
当公司出现
债务不能偿还之时,各家公司
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在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本息额度内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