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当中,过错方通常具备以下几种行为特征:首先,
重婚行为是最为明显的过错表现形式之一,暨已缔
结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再度与他人依法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次,与他人
同居则主要指那些在
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在非夫妻名义下,以稳定且持续的方式共同生活的行为;此外,
家庭暴力也包含了包括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各种形式的损害,这种行为会对受害者所处的家庭环境产生灾难性的负面影响;另外,对于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也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例如长时间的殴打、剥夺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最后,如果一方存在诸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这将对其家庭生活及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极大的破坏,同样属于过错行为。
在
离婚诉讼的处理过程中,过错方在涉及到
财产分配以及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时,往往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对过错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