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转让
股权之事项,其确切界定主要取决于如下多个要素:首先,转让方主观方面存在着故意逃避
债务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动机。
举例来说,若明确知晓自身尚有应予偿还之债务存在,而仍然进行
股权转让以期规避这一偿付义务,则这种行为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
其次,股权转让之行为若与正常商业交易之逻辑存在明显冲突,例如以极其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进行转让,那么此种情形亦可视为恶意转让的表现。
此外,审查受让方是否清楚了解到转让方的恶意企图也是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转让的关键环节。
如果某受让方明知转让方存在恶意倾向却依旧选择接受转让,那么其本人或许同样面临被判定为恶意参与者的风险。
最后,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未能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未向相关
债权人发出通知等,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
然而,在实际事例审理过程中,需根据各类相关
证据及事实状况展开综合分析评价,绝不可单纯依据个别因素便贸然断定为恶意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