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而言,
诉讼费用亦称为
案件受理费,通常是由最终
败诉一方承担相应负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所例外。
在进行
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此项费用将由败诉一方来承担。
然而,若
胜诉一方自愿负担此项开支,则另当别论。
若双方均需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案件整体性质及具体状况来做出合理的
分配比例判断。
同时,在经过调解程序并达成协议结案的事例中,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得以确定;倘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此外,对于
撤诉案件,其受理费将由原告自行负责,并且减半收取。
对于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享有受理费减半收取的待遇。
至于其他费用,例如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
误工补贴等,均应由人
民法院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