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调解环节中,倘若有一方
当事人未能出席,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例如,倘若此次调解为首次展开且事先未曾向缺席方发出正式通知以致其无法按时出席,那么法院或许会考虑重新预订调解日期。
然而,倘若已向缺席方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对方仍然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出席,那么法院便有权视此行为为对调解权的主动放弃。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依据各方所提供的
证据与陈述材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在
离婚案件中调解乃是必经之程序,但是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审理进程受到阻碍,仅仅可能会降低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和平解决纷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