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人员调离案件调查工作通常由其所在的公安部门加以批准。
换言之,关于侦查团队成员的调离事宜,应由上级公安机构主管领导予以决策;而对于同级别或更高层级公安机关主管人员自己涉嫌调离情况的处理,则由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检察委员会加以裁定。
在上述提及的各种可能情况中,需要考虑到:涉及人员是否为本起案件的涉案
当事人,或者是否属于涉案当事人的亲属;若是涉及人员自己,或者本人的亲属与其参与的本起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曾经担任过本起案件的
证人、鉴定人、
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等职务;最后便是是否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联性因素等等。
在做出调离决定之前,相关的刑事侦查人员不得擅自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对于被驳回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