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
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日起,公证
遗嘱已经丧失了以往的优先效力。
这就意味着在确定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执行顺序等问题上,旧有的以公证遗嘱为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将被彻底颠覆,取而代之的是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无论这份遗嘱是经过公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者是口头表达的方式订立的。
这种改变无疑更加尊重遗嘱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也体现出法律对于遗嘱自由的保护力度。
当涉及到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根据每一份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例如,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本人亲自签字并且详细注明时间、日期的遗嘱属于
自书遗嘱;反之,如需他人代为书写则应由两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然后由其中一名见证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达代为书写,在此基础上除了遗嘱人、代书者之外还须有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再加上明确的年份、月份和日期,这样才能构成一份完整的代书遗嘱。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遗嘱效力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法律
诉讼的途径,由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具体的事实情况进
行权威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