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颁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与此配套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用人单位解除与其雇员的合同时,对其
工资支付结算的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应当结算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应享有的全额
工资,即按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薪酬标准及实际上班天数进行核算。
若用人单位未经正当理由便
辞退员工,或者是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了
违法定规行为,均属非法解雇的范畴,因此
被辞退者具有索要
赔偿金的权利,而
赔偿金额度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则依据员工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准,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视为已满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如员工尚有未休完的
年假等福利待遇,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折合成工资数额一并予以结算。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上述款项,
劳动者便可行使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