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
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如若被告人未能亲自接收法院发送的
传票,那么法院通常会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去
保证送达的有效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留置送达,也即是将传票交由被告人的
代理人或与他有直接关系的人;第二种选择是法院会充分利用一些基层组织机构或者被告人工作单位的相关代表进行在场见证,以证实传票确已被送达给被告人本人,而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明确的拒绝接收理由以及日期,并要求送达人员及
见证人员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此外,法院也能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实现送达,具体来说就是在面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送达困难时,通过在公告栏、报纸等公众媒介上发布公告,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即可视为正式的送达。
总的来说,即使被告人没有亲自接收传票,这并不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只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送达任务,便可依照既定计划进行
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