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借款合同中的
担保人仅签署了证明书,不能被直接确认为
连带担保人的角色。
担保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及连带担保两种形式。
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于担保方式并未作出清晰的说明,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往往会将之默认成为一般担保行为。
然而,连带担保则需要通过明确表述来体现,例如书写带有“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这样的条款。
若是缺少这类明确的描述,仅仅是担保人签字确认,在定性方面更偏向于认定为一般担保。
在一般担保情况下,
债权人通常需要先对
债务进行追索,且在经过法定程序后仍然未能成功收回欠款时,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向
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