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
挪用资金罪惩罚之行为乃为公司、团体或机构雇员,其利用职权上优越地位,侵占有己价值之本单位资金,以供自己个人实际使用或借贷于他人,且在数额规格较庞大,连续
拖欠超 3 个月未全额归还者,或者虽然不足以超过 3 个月期限,却由于
数额较大而导致的营利活动,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活动。
此类
犯罪具体形式包括:将占据本单位资金转为个人生活的消耗支出、投资等私人享乐用途;将单位的资金借贷予他方,为他人所用;抑或是
挪用资金从事商业贸易、股市投机等服务于个人盈利的活动;更有甚者,挪用资金进行赌博、
走私等不被法律许可的非法活动。
若要构成此种罪行,其数额较大的起始标准通常设定在 6 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对于数额庞大的定义,则普遍设定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
量刑标准需依据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及归还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