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传票未能送达至被告人手中的情况颇为普遍。若直接交付无法实现,我们可以尝试诸如留置送达等其它手段,即将传票置放在被告居住之地,同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属单位的代表出席现场,作为见证方。此外,亦可使用委托送达方式,通过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我们还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通过挂号邮件等途径将传票传送出去。然而,若上述种种方法均无法凑效,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采用
公告送达这种方式。公告送达即意味着在法院公告栏以及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在报纸、互联网等平台进行广泛传播,
公告期通常设定为六十日,满期后即被认可为已实际送达。需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可能导致
诉讼过程延长,拖慢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