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通常需要满足五大要素:首先,实施者必须具备复合性质,换言之,必须由两个(或者更多)的行为方;其次,这些不同的行为方需要涉及到共同的错误认知, 涵盖了协同故意以及共同过失两种可能性;第三点,他们的行动必须具有协同性,即各自的行为互相紧密关联,互相配合和支撑,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伤害源头;另外,他们带来的损害后果也是统一不可割裂的整体;最后,每一方的行动必须与损害结果产生直接且显著的因果关系,即他们的行为成为了最终导致损失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尽管不完全符合上述的规定,法律仍然有可能根据
公共利益和公正性的原则来判定其为共同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