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比对工作,我们始终坚持贯彻“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
基本原则。所谓“整体观察”,即是对涉及的
专利产品以及被控
侵权产品的整体设计风格、形状特征、图案元素以及色彩搭配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而“综合判断”则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那些易于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因为这些部位对整个产品的视觉效果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此外,我们还必须关注产品在销售环节以及用户使用过程中的
消费者观察角度以及注意力焦点。倘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未出现显著的差异,那么我们应当认定其构成了
侵权行为;反之,若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那么便可以排除侵权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在进行比对分析时,绝不能仅仅根据局部的微小差异就轻易地做出非侵权的结论,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我们的判断结果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