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
保证案件中,若
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担保期间,那么此种情况下担保的
有效期间将被认定为自主
债务到期履行日期开始计算六个月。然而,如在联带责任的担保事件中的情况亦是如此,在借款合同中未有对此担保期间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向保
证人提出承担保障责任的请求。在此不得不强调的是,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方面达成了某项约定,则应按照其原先的约定履行。然而,如果双方所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截止的,那么就应当视作他们并未做出任何约定;反之,如其中出现诸如约定保证人承担
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还清才停止这样之类的内容,可以将之理解为双方对于担保期间的约定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这时,担保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根据法律规定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