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司
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共同责任,也就是
连带责任。这些情况包括:1. 股东未完全履行其所应负的
出资义务,例如原本应当支付 100 万元的出资额,但实际上仅支付了 50 万元。2. 股东实施了
抽逃出资行为,也就是说,股东在已经完成出资之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再次取回自己的出资。3. 当公司的人格遭受否认时,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受的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并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4. 股东怠惰行使其应尽的义务,最终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重要文件等全部丧失,从而无法进行
清算工作。5. 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
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就被办理了
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工作,那么股东在此过程中的过失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对于上述所有情况的具体判断,必须结合相关
证据和具体事实来综合分析,并由当地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