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之前不得单方面将其赠与他人。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对于他们的
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然而,这种被称之为“平等处置权”的权利并非意味着其中一方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这种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大额变动。举例来说,赠送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就属于对
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行为,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和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
房产赠与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赠与行为的失效。但是,如果受赠人是以善意的方式取得了该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房产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产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受到损害的一方仍然有权向擅自处分的一方提出
赔偿损失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