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
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如果超出上述期限仍旧未能提交申请,那么将被视作撤回
离婚登记的请求。当离婚冷静期已经超过了四十天并且还没有达到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时,双方仍然有机会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情况下,
离婚程序是可以继续进行的。然而,如果已经超过了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那么这次的离婚登记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倘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通过协议方式解决,他们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是否确实存在破裂等因素来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批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