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
当事人选择撤回
起诉并决定准备重新提起
诉讼以求得
离婚判决,此种情形通常不被视为已经进行过的第二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诉讼
撤诉被视为尚未正式启动的
诉讼程序。因此,当该当事人再次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时,仍然会被视为首次提出的
诉讼请求。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无新的事实情况或法律依据,原告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则法院将可能不会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出现了诸如
家庭暴力、
重婚等新的事实情况或者法律依据,那么就不再受限于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至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这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总的来说,对于撤诉后的再次起诉,其在法律层面的性质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