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确定为
工伤休治期间,员工应享有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权益,这笔款项实际是有雇佣方全额支付而非直接交给保障部门处理。根据相关
法规的执行,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应超出整年的十二个月份之限。若因伤病状况严重或存在特殊情况,需经由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证后,方可适当予以延长,但这种延长亦同样不能超越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所有员工均可保持既往所享有的工资福利水平无任何改变,雇佣方有责任按时按月足额拨付给受伤员工。此处所提到的“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在员工负伤之前,雇佣方依据相应规定向其发放的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如若雇佣方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受伤员工有权通过劳动
仲裁等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