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
存续期内,由丈夫单独向外举债购置房产是否应视为
共同债务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倘若此笔
购房款项主要用于夫妻二人共
同居住之用,并且这一借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达成的,或者尽管是由丈夫独自承担了这一借款责任,但是所购置的房产却能给夫妻双方带来实际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这笔购房款项并不是用于提升家庭生活品质,同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并且无任何收益,比方说这笔资金实际上是用来供丈夫私人投资或者从事其他事务的,而且身为
债权人的那一方对以上事实也有所了解或者应当有所察觉的话,那么这种情况或许会被判定为丈夫的
个人债务。总而言之,对于在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购置房产是否应视为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结论,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