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区,劳动
合同到期且需予以终止时,如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相关事宜,这是普遍适用的标准运作程序。
但是,若是劳资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针对不再续约事项约定了特别的通知期,那么此种情况下便须严格遵循已有的约定条件进行操作。
若用人单位未能提前按照规定的日期告知员工有关不再续约的事由,便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使得劳动合同得以解除,这样一来,受害方——即
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要求,获取相应的
赔偿。
赔偿额度通常以劳动者在此用人单位中所服务的年限为准计算,每满一年即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标准。
对于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劳动者而言,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服务时间,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