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
起诉程序而言,时间跨度因案件性质与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从普遍意义来看,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起
诉讼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涉及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
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
处罚,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在
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发现
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有可能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的期限均为一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搜集情况等等。